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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脊柱健康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章程

    來源:脊聯網 時間:2020-06-30 11:01:31 熱度:4590

    中國脊柱健康產業創新戰略聯盟章程


    (試行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中國脊柱健康產業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性質:是由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與脊柱健康技術領域相關教育機構、研究機構、醫養機構、醫療機構、產品企業、投資機構和信息咨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熱心促進脊柱健康事業的工作者組成的戰略性合作組織。


      第三條  宗旨:整合協調各方資源,以推進中國脊柱健康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為目標,著力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政、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資源共享機制;努力搭建政府與脊柱健康行業之間的政策通路;創立脊柱健康專業人才培養基地和產業示范基地;積極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與技術合作;推動脊柱健康產業技術應用標準、行業管理規范的建立;促進成員單位自身發展,提升行業競爭力,為強健脊梁、防治慢病、和諧社會、健康人類而服務。


      第四條 聯盟為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團體會員,接受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社團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官方媒體:www.iesb.com.cn;合作交流平臺:中華脊柱健康論壇。


      第五條  聯盟地址:北京中關村蘇州街12號西屋國際D-602。


      第二章  目標任務


      第六條  聯盟的工作目標及業務范圍


      1、建立以脊柱健康為核心的新型健康服務理念和產業模式;倡導脊柱醫學的大醫學思想理論和建設促進脊柱健康的全新觀念;做好“脊柱強,慢病防”的全國科普宣教活動。


      2、整合聯盟內部及政府給予的有效優質資源,組織一流技術專家和管理團隊集成創新,打造國際一流健康服務品牌,推動脊柱健康產業示范基地和行業示范企業的建立。


      3、努力建設中國脊柱健康產業技術創新人才培養基地,積極開展脊柱健康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相關醫學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持續推進脊柱醫學院和脊柱健康職業技術學院的創立;鼓勵和指導脊柱健康行業區域聯盟的建立。


      4、組織建立脊柱健康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體系;組織編制脊柱健康技術指南和中國脊柱健康產業發展報告;


      5、建立推廣脊柱健康學專業技術體系與健康保養模式;完善脊柱疾病學專業技術體系與疾病防治體系;創新脊柱健康機制測控和指標的評估體系;制作脊柱健康產業與脊柱健康技術相關的文字、影像資料,組織編寫、出版脊柱醫學系列叢書及相關技術的教材。


      6、開展脊柱健康產業與技術相關的學術研究或專題探討,組織相關學術交流活動或產業沙龍;進一步做好“中華脊柱健康論壇”活動;努力辦好“脊聯網”(www.iesb.com.cn)。


      7、聯合多家聯盟單位申請各類科研項目,促進脊柱健康領域的產學研合作邁上新的臺階,推動脊柱健康產業各方面協調發展。


      8、重點做好四個橋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企業與專家之間的橋梁;企業與客戶之間的橋梁;企業與市場之間的橋梁。


      第三章 聯盟成員


      第七條  成員種類


      聯盟成員分理事單位成員、團體組織成員兩種。


      第八條  入盟條件


      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和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理事單位必須是法人單位、團體組織(個人可加盟在團體組織);


      2、擁護聯盟章程,愿意加入中國脊柱健康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3、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響力,具有相對完整的研發體系,致力于推動該行業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


      第九條  入盟程序


      申請加入聯盟的組織、單位,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1、提交入盟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2、經聯盟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其常設機構頒發牌匾。


      第十條  成員權利


      1、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以及對聯盟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中華脊柱健康論壇”的展演展示及聯盟的產業合作、技術交流、學術沙龍和相關培訓活動的優先權;


      4、以聯盟成員的名義向國家或地方申請創新項目立項;優惠享受或引進聯盟的技術創新成果或推廣其研究或創新成果;;


      5、優先參與“脊聯網”(www.iesb.com.cn)的信息發布,以及其建設和管理事物。


      6、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十一條  成員義務


      1、遵守聯盟章程和相關決議;


      2、致力于脊柱健康產業發展與技術創新,推進聯盟建設;


      3、維護聯盟的合法權益及知識產權,保守聯盟的技術和商業秘密;


      4、積極參與和推進聯盟的產業合作共贏和技術協作創新;


      5、積極參與或獨自開展脊柱健康知識的全民普及推廣活動;


      6、按時繳納聯盟理事費用,圓滿完成其承擔的任務。


      第十二條  成員退出


      成員退出應提出書面申請,并交回理事成員證書和牌匾。如果一年不繳納理事費或不參加理事會安排的工作或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成員除名


      成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組織機構設置為: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


      1、理事會由聯盟理事成員單位組成,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任職人員由理事單位派出的現職人員。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


      2、專家委員會是本聯盟的咨詢評審及標準制定機構,由聯盟理事成員單位推薦或自愿申請和特邀的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各專家委員會設主委1名,副主委和委員若干名,由聯盟理事會推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三年。


      3、秘書處是聯盟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秘書長由理事會議選舉產生,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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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維持聯盟的穩定運行;


      2、批準和取消聯盟的成員資格,決定設立聯盟的相關專家委員會,聘請學術顧問及榮譽主席;


      3、根據聯盟發展,聽取相應專家委員會的指導意見,決定聯盟近期、中期、長期產業和技術發展目標與重點任務;


      4、批準聯盟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決)算,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


      5、定期組織召開聯盟理事長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或全體理事會議,聽取或審議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工作報告;


      6、審議批準或修改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的內部管理規定,決定聯盟的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7、決定聯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方向,推動批準聯盟示范基地、示范企業或重大項目(專題、課題)的立項;


      8、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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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有力推動聯盟工作,理事會下設產業發展委員會和國際交流委員會等。


      第十六條  專家委員會


      1、負責同聯盟聘請的學術顧問或榮譽主席保持密切聯系,并接受專家學術顧問或主席的指導;


      2、進行脊柱健康產業與健康技術應用的戰略研究,制定聯盟近期、中期、長期的技術發展目標與重點研究課題,定期(每年)發布脊柱健康產業與健康技術應用的發展路線圖;


      3、開展重點項目(課題)和產業示范工程的研究或推動工作,并由各專家委員會或組成專門的小組對項目(課題)或創新技術成果進行論證、評審;


      4、積極組織各項專題技術和產業發展的研究探索,由聯盟的相關專題研究會,或指導項目(課題)負責人制訂和執行計劃;


      5、專家委員會或各專題研究會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并根據會議決定事項邀請相應專家委員會或學術顧問參加,形成共識后向理事會提出建議;


      6、組織召開聯盟成員單位之間技術交流會,構建交流、合作平臺,研討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在發展中遇到的各種技術難題;


      7、聯盟專家委員會分設專家顧問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技術專家委員會、標準認證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還可設置專題或專病研究會。


      第十七條  秘書處


      1、執行理事會及專家委員會做出的決議,負責聯盟的日常工作;


      2、負責制定聯盟年度工作計劃,并向理事會做工作報告;


      3、負責受理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報理事會批準;


      4、協助成員單位聯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技術創新項目,積極爭取國家和地方對聯盟及成員單位的支持和資金投入;


      5、負責落實聯盟支持的各類科研與產業項目(課題)的協調、管理工作;


      6、負責籌備召開理事會相關會議和每年一屆的中華脊柱健康論壇;


      7、負責聯盟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的起草,并遞交理事會審查。


      8、協助做好“脊聯網”(www.iesb.com.cn)的編輯和網站建設工作,協助做好理事成員單位的宣傳推廣活動。


      第五章  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1、聯盟理事單位的會費;


      2、捐贈和政府資助經費;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依法舉辦的經濟實體或參與投資入股或進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5、項目或課題的研究經費和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財務管理


      1、建立并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定期接受理事會的財務監查小組的審查和核對。


      2、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接受理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和理事會公布。


      3、研發經費:以創新主體為主籌措,產業化投資由示范單位自行籌措;聯盟其它成員可采取不同方式、不同比例提供支持。創新主體和技術示范單位可以聯盟名義申請國家及地方政府資助,申請得到的經費提取5%管理費,作為項目管理協作費用納入聯盟基金統一管理。


      4、聯盟會費: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會費每年由各理事單位出資構成,主要用于常設機構的基本開銷及成員單位的服務。


      5、秘書處的辦公場所及所需辦公經費和人員工資或補貼及差旅等,由理事會根據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預算負責籌措,并給予切實保障。


      6、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差旅和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項目管理


      1、項目申請:各理事單位須將要開展的創新項目寫出申請,提交給聯盟秘書處。項目申請應寫明:項目名稱、項目背景、項目目的、主要研究內容、目標和現有技術條件等,作為專家委員會討論考查評估時的依據;


      2、滾動式創新計劃:計劃經專家委員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實施。計劃用以指導聯盟開展創新,必要時可根據項目的進展和參與單位實際情況調整。新產生的各個創新項目(課題)的成員和分工,以各成員事前簽訂的項目(課題)協議為準。


      3、項目的實施和驗收:項目實行創新主體負責制,其它成員以多種方式提供支持,形成項目或課題合作體,按照市場化的原則明確責、權、利,完成項目開發和成果轉化等。項目接受由政府主管部門主持的驗收。


      4、項目或課題的終止:如已開始的項目或課題出現了長時間無法解決,或公認無法解決,或已不具有開發價值等應予終止情形時,經項目或課題合作體協商一致可終止該項項目或課題,終止后創新主體應向秘書處備案。但政府已進行資助的項目的終止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5、成果對外開放:創新成果尤其是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推廣應用的義務,成果向聯盟外其他單位推廣時,應首先體現國家利益,并以提升我國脊柱健康產業與健康技術領域整體水平為最終目的。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管理


      1、聯盟在項目(課題)范圍內共享知識產權、共擔風險;內部其他成員可優先和優惠使用聯盟的創新技術成果。有些尚需另付必要的技術服務費;


      2、項目(課題)研究過程中,對獲得的共同技術成果合作各方應共同申請專利,其中申請人排名、專利費用等;


      3、知識產權約定:聯盟各項目(課題)合作方共同開發的技術成果知識產權歸項目(課題)合作方所有,由成果主體單位主持其他單位協商約定執行;


      4、在每個聯盟項目(課題)啟動前,由主體單位與合作單位共同簽署知識產權協議,事先約定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推廣應用時的利益分配比例;


      5、聯盟單位原有的技術專利、技術秘密、著作權以及在共同成果之后獨立開發的成果,屬原開發單位所有。


      6、當聯盟內某一成員單位退出聯盟時,該單位或個人將自動放棄其在聯盟內的知識產權共享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密和保護


      1、聯盟各方均有保護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知識產權及技術秘密的義務。包括保護合作各方的產權和專有技術;


      2、技術保密不得與聯盟協議中相關規定矛盾。在聯盟項目開發產生的技術成果中,對于符合技術秘密保護條件的技術,包括專利申請前技術,合作各方均應提出,經共同認定后成為合作各方的技術秘密進行保護;


      3、聯盟內知識產權的爭議首先在聯盟內調解解決,當聯盟內不能解決時,再考慮仲裁機構或法律解決;


      4、聯盟的知識產權由秘書處管理,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管理和保護;


      5、聯盟成員被除名時,其不再享受本協議約定的聯盟成員權利,但仍應承擔保守聯盟及成員技術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解散和清算


     ?。ㄒ唬┊敯l生下列情形之一時,解散本聯盟:


      1、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規定的目標和任務完成,無繼續存在的必要;


      2、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解散本聯盟,或權利機關命令解散本聯盟;


      3、2/3以上的聯盟理事提議解散本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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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聯盟被解散時,由聯盟理事會任命理事會成員與秘書長組成清算小組,負責聯盟的清算工作。清算小組可聘請法定中介機構對聯盟的資產情況進行審核,由清算小組制定資產分配方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2、聯盟成員違規或給其他聯盟成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上述各方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訴訟費、調查取證費、差旅費、律師費、合理的期望利潤等。


      3、聯盟成員被除名時,對已經許可聯盟其他成員在聯盟項目中使用的知識產權,相應聯盟成員仍有權按原有條件繼續使用;對其已投入聯盟的各類資金不予退還。


      4、不管何種原因導致的聯盟終止或退出聯盟,本章程的第二十二條規定將繼續有效,有效期為聯盟終止或退出聯盟之日起二十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于2013年11月24日由中國脊柱健康產業聯盟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理事會共同起草通過,又經第一屆常務理事會討論修正,并報主管部門備案。自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脊柱健康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理事會。


      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


    中國脊柱健康產業創新戰略聯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廿八日


    (責任編輯:脊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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